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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正新诉"李鬼"获赔7.5万元 |
发布者:sunmoon 发布时间:2014/12/2 14:27:14 阅读:337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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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正新)起诉天津3家以“正新”命名的企业不正当竞争案先后结案,法院判决3家企业停止使用“正新”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分别赔偿厦门正新经济损失等共计7.5万元。
据了解,厦门正新此次起诉的天津3家企业分别为天津正新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和正新(天津)橡胶有限公司。其中,天津正新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于2002年以“正新”为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正新(天津)橡胶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先后在2000年和2001年成立,且3家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与厦门正新基本相同。经调查取证,法院认定此3家企业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终审判决3家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正新”字样,并赔偿厦门正新经济损失等共计7.5万元。(知识产权报 通讯员 张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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