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4500多万元,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人悉数获刑,罚金高达1亿元……日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在这起因案情复杂,而两次延期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鲁春荣、黎中益、刘光吾和何平等4人因生产、销售假冒“中茶”、“大益”商标的茶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3年不等,并各被判处罚金2500万元,累计达1亿元。对于这样一起国内比较罕见的知识产权大案,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张伟君认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愈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得到加强,即便是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只要有确凿的证据,同样会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严厉制裁。
利欲熏心,小茶厂造假名牌
据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材料显示,2009年9月,昆明茗缘茶业有限公司(下称茗缘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春荣以其妻子名义与黎中益、梅吉林(在逃)达成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成立昆明中益茶厂(下称中益茶厂),租赁茗缘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由三方共同向茗缘公司支付租金。约定由鲁春荣提供厂房、仓库等,鲁春荣、梅吉林各出资10万元,黎中益出资5万元,并聘用何平作为厂长,负责生产,刘光吾负责财务和仓库管理。利润由三方按股权比例分配,合作期限为5年。
据何平交待,中益茶厂成立后,几名主要负责人各有分工。2010年5月起,在梅吉林的提议下,中益茶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开始使用“中茶”、“大益”等知名品牌生产、加工普洱茶七子饼。2010年5月25日和8月3日,中益茶厂因假冒注册商标,两次被昆明市官渡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在后一次处罚中,中益茶厂因生产假冒“中茶”商标的茶叶,被罚款3万元,并没收半成品。但是,工商部门的处罚并未让中益茶厂的股东们警醒,相反,他们的造假规模越来越大。
2010年8月24日,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线索,在中益茶厂当场查获“中茶”、“大益”等品牌的普洱茶七子饼共计2.9285万片,并依据中益茶厂的发货记录,在昆明呈贡王家营火车站追回正准备发往广州的假冒“中茶”绿印普洱茶七子饼8736片,在广州石围塘火车站将已经发往广州的34件(共计2772片)假冒紫色圆“大益”普洱茶七子饼追回。这些被查获的茶叶,分别经“大益”商标权利人勐海茶厂、“中茶”商标在云南的授权使用人云南中茶茶叶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据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队长陈刚介绍,中益茶厂的造假规模很大,该厂甚至仿造了1994年以前的“中茶”产品包装,生产假冒的“老茶”,这类“老茶”一旦进入销售环节,其打击查处难度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强。陈刚说,该案堪称国内茶业界成功破获的特大制假案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亦属罕见。在警方的抓捕行动中,除梅吉林外,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均被成功抓获。
法网恢恢,造假者悉数被重罚
此案随后被移交至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进行公诉。2010年12月28日,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鲁春荣、黎中益、刘光吾和何平等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1年1月20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放审理,后因鲁春荣的辩护人申请对本案中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价值进行重新鉴定,案件延期审理,此后又因公诉机关申请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再一次延期审理。直至2011年7月13日,法院才进行第二次公开开放审理。
庭审中,鲁春荣辩称其没有参与假冒注册商标;刘光吾辩称其不清楚生产的茶叶商标是假冒的,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黎中益、何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几名被告人还对被查获的假冒茶叶的价值提出了异议。
按照“大益”商标持有人勐海茶厂提供的价格证明,与侵权产品相对应的勐海茶厂2003年前生产的“大益”牌普洱茶现市场销售价格为:“胖大益”熟茶每饼450元、“紫大益”熟茶每饼500元,勐海茶厂历史上曾生产过的“中茶”牌普洱茶现市场销售价为绿印每饼2500元、黄印每饼2500元。“中茶”商标所有权人亦提供了相应的价格证明。
由于以上两家企业提供的市场销售价偏高,法院没有采信。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照标价或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认定本案中的涉案侵权产品均属尚未销售,也无证据证实其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所以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确定其价值。法院采信了昆明市物价部门对涉案产品进行的鉴定。经昆明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监审局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侵权产品按市场中间价合计为4553.078万元。
对于鲁春荣、黎中益没有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根据已有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鲁春荣作为占40%股份的合伙人,黎中益作为占20%股份的合伙人,参与中益茶厂的利润分配,明知中益茶厂生产的是假冒“大益”、“中茶”等品牌茶叶,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刘光吾、何平虽然没有参与决策,但积极实施鲁春荣等人的决策,组织生产、发放工资,且均明知茶厂假冒“中茶”、“大益”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1年10月17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鲁春荣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因另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530万元;黎中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刘光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何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
巨额罚金,能否执行是关键
据了解,该案一审宣判后,几名被告均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过高,判刑过重。
对于此案,张伟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中,涉案产品尚未销售,在没有产品标价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来认定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是比较公正的。
张伟君说,2007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后,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案件时,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比如,2009年,邱某假冒强生和宝洁的“REACH”和“Oral-B”商标,价值折合53万元,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0年,李某因生产假冒“ZIPPO”打火机价值近200万元,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的涉案产品价值是4500多万元,因此,法院应该在2250万元到9000万元之间,综合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合理确定罚金的合理数额。法院对本案的4名被告各处2500万元的罚金,而且还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处罚,那么被告的罚金总额明显超过涉案产品价值的1倍,确实偏高。罚金刑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当然是必要的、有利的,但也要考虑到这种惩罚力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法院应该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加以适用,不应该一味提高罚金刑的数额。如果高昂的罚金现实中并无法执行,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用并不大。(知识产权报 记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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